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0年度,16號
TCDV,110,金,16,2021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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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劉續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慶良因110年度金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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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