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劉續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慶良因110年度金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