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蘇琪羽(原名蘇慧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宗暘因110年度訴字第16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0
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