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6號
TCDV,110,訴,166,2021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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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蘇琪羽(原名蘇慧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宗暘因110年度訴字第16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0
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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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