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
原 告 王富弘
原告與被告帝璽建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萬元,原告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145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
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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