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覽、影印社區財務帳目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97號
TCDV,110,補,997,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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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壽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
  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
  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閱覽、影印
  社區財務帳目資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中友生活家社區自民國109年1月
  1日起至判決確定日止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委員
  會會議紀錄、收支帳目會計原始憑證、帳簿、存摺及財務報
  表、歷屆管理委員會財物移交冊及公共基金運用之帳目資料
  予原告閱覽、影印。」,其所影響者均為區分所有權人之權
  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如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時,自
  應依首開規定為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41號裁定意
  旨參照)。且原告之訴之聲明,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
  ,亦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從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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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