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結算服務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85號
TCDV,110,補,985,202105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台灣西門子軟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德塱(Tino Hildebrand)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結算服務費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488,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4,31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西門子軟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