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4號
原 告 陳素珍
被 告 陳靜玟
法定代理人 陳嘉信
許雅茹
被 告 張豐裕
王識盛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按當事
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
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
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 年度
台抗字第45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雖分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
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係為回復原
告對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所有權,並移轉登記為全體
繼承人公同共有,足見原告係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全部為全
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而為請求,而應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此,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計算式:4266+13
7196+507093+0000000 +105800=0000000 ,詳如附表之
訴訟標的價額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並有臺中
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9 年房屋稅繳款書、附表所示不動產編
號1 至4 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稽。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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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地號或門牌號碼 │所有權人次序、登記日期及│抵押權人及登記收件字號│訴訟標的價額 │
│ │ │ │收件字號(臺中市清水地政│(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
│ │ │ │事務所) │)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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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臺中市清水區東山段1144│①陳靜玟,登記日期110 年│王識盛,登記日期110 年│面積40.15 ㎡×權利範圍│
│ │ │地號(面積40.15 ㎡,權│1 月29日,登記原因:贈與│4 月22日,字號:110 正│48分之1 ×110 年1 月公│
│ │ │利範圍48分之1) │,字號:110 里清登字第29│清登字第3450號,權利種│告土地現值5,100 (元/│
│ │ │ │0 號 │類:最高限額抵押權(擔│㎡)=4266元 │
│ │ │ ├────────────┤保債權日期:115 年4 月│ │
│ │ │ │②張豐裕,登記日期110 年│18日,擔保債權2,000,00│ │
│ │ │ │4 月22日,登記原因:買賣│0 元,有流抵約定) │ │
│ │ │ │,字號:110 正清登字第34│ │ │
│ │ │ │4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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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臺中市清水區東山段1145│ 同上 │同上 │面積215.21㎡×權利範圍│
│ │ │地號(面積215.21㎡,權│ │ │24分之3 ×110 年1 月公│
│ │ │利範圍24分之3) │ │ │告土地現值5,100 (元/│
│ │ │ │ │ │㎡)=1371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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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臺中市清水區東山段1149│ 同上 │同上 │面積99.43 ㎡×權利範圍│
│ │ │地號(面積99.43 ㎡,權│ │ │1 分之1 ×110 年1 月公│
│ │ │利範圍全部) │ │ │告土地現值5,100 (元/│
│ │ │ │ │ │㎡)=5070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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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臺中市清水區東山段849 │陳靜玟,登記日期110 年1 │ │面積2041.36 ㎡×權利範│
│ │ │地號(面積2041.36 ㎡,│月11日,登記原因:贈與,│ │圍1 分之1 ×110 年1 月│
│ │ │權利範圍全部) │字號:110 里清登字第10號│ │公告土地現值3,000 (元│
│ │ │ │ │ │/㎡)=00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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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房屋│臺中市○○區○○路00號│ │ │109 年房屋課稅現值 │
│ │ │ │ │ │105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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