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71號
TCDV,110,補,971,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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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游阿昆 


被   告 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昱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原告非被告得利雲端資
訊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
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
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23號研討結論參照)。又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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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端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