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林燕梅
林慧玉
林正斌
林正堂
林育慶
林正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44,0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