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38號
TCDV,110,補,938,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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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林燕梅 
      林慧玉 
      林正斌 

      林正堂 


      林育慶 
      林正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44,0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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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