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甲寅里福德正神廟
法定代理人 陳居芳
被 告 陳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800
元【即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
值7,800元/㎡63㎡+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600元/㎡589㎡1/3+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600元/㎡222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10年1月公告土地
現值6,600元/㎡22㎡1/3=3,300,8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