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 告 金華薪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宗翰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恆勤出版社有限公司、恆勤人力派遣有限公
司、采庭人力派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59萬28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計算式:50萬×3+809萬2873元=
959萬287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