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98號
TCDV,110,補,898,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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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   告 金華薪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宗翰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恆勤出版社有限公司、恆勤人力派遣有限公
  司、采庭人力派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59萬28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計算式:50萬×3+809萬2873元=
  959萬287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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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華薪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庭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勤出版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