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陳彧泓
陳瀅帆
陳妍帆
陳政宏
林如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文蔚間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2 萬42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 萬6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