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94號
TCDV,110,補,894,202105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陳彧泓 
      陳瀅帆 
      陳妍帆 
      陳政宏 
      林如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文蔚間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2 萬42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 萬6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