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85號
TCDV,110,補,885,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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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震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芳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48,5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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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