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60號
TCDV,110,補,860,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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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江弘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明浩石宇淋茂弘不動產有限公司(下稱茂
弘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
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
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
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72號民事裁判意
旨參照)。經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一、被告詹明浩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石宇淋、茂弘公司應連帶
給付原告1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前第一、二項所示給付,如其中一項被
告履行給付後,則項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之義務。備位
聲明請求:被告詹明浩應給付原告1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先位聲明第一
、二項屬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二者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25萬元,
且與備位訴訟標的金額相同。是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125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
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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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弘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