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借款連帶保證人資格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13號
TCDV,110,補,713,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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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洪立仁 
被   告 有限責任臺中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連帶保證人資格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24,355元(即被告對原告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16號返還
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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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