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24號
TCDV,110,補,1024,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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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洪明昌 
      洪錦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金昇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8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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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