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林楷閎
訴訟代理人 趙彥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佰元。 理 由
原告與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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