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黃寶雲
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智勇等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
新臺幣(下同)54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