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51號
TCDV,110,聲,151,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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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劉李月雲
      劉素勤 
      劉素花 
      劉翠琴 
      劉翠竹 
      劉金龍 
      劉金書 
相 對 人 劉歐綉治
      劉典容 
      劉典全 
      劉芳玲 
      劉明珠 
      劉育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933號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109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 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 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933號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之原告,上揭事件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後,現由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字第147號受理中,為維護聲 請人訴訟上利益,有使用上揭事件民國109年11月18日、109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 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特併 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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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