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66號
TCDV,110,簡,66,2021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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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國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詩逸有限公司洪少宇間因110年度簡字
第6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333元(計算式:1500000+16500
0-226667=1438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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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詩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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