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周春生、陳孟森、陳景元破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 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 即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 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00 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 0 萬元者,1000元。三、1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 00元。四、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五、50 00萬元以上未滿1 億元者,4000元。六、1 億元以上者,50 00元。而上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依同法第26 條第1 項規定,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 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 ,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 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定有明文;另非訟事件法第30條 之1 亦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 定補足,且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附表: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繳納聲請費用。
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四)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 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及其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三、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 )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 )、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 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 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 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 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五、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