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0年度,2號
TCDV,110,破,2,2021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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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青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均已設定抵押,對 債權人已無力清償,爰聲請准予宣告破產以早日清理債務等 語。
二、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 第30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初時未附具任何財產狀況 說明書及債權人和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110年1月4 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財產狀況 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項裁定業於110年1 月8日送達聲請人所指定送達之郵政信箱,惟聲請人 僅於110年1月15日提出本院109年度司執申字第8036 號民事執行事件相關執行函文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而未檢具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 人和債務人清冊到院。
(二)本院乃再定期通知聲請人於110年2月23日攜帶全部之 債權債務資料到院說明。聲請人雖遵期到庭,但仍未 提出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和債務人清冊。 經本院再次當庭諭知應於1週內提出財產狀況資料後 ,其始於110年3月2日提出卷附之財產狀況說明。惟 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僅列計其對何債權人 負有何項債務,卻完全未提列其對何債務人擁有何項 債權。
(三)依本院職權所查詢聲請人在本院之部分訴訟繫屬紀錄 ,聲請人曾對張立傑提起償還費用之民事訴訟,並獲 勝訴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73號),另曾對林仁傑李昱彰提起本票裁定之非訟事件且獲准許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592、4593號),更曾對陳秀娥陳輝煌為民事強制執行之聲請(108年度司執字第159 42號)。加以依本院職權所查調聲請人之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為聯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 董事,出資額達400萬元。足見聲請人雖有對外負債 之情形,但其對外亦應擁有相當之債權存在,然惟聲 請人就其對外所擁有之債權,卻完全未為陳報及說明 。
三、基上各情,本院因認聲請人並未提出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 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雖經定期命補正,仍未據實為完 整之財產及業務狀況說明。是其財產及業務狀況既有未明之 情形,即難認其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所為宣告破產之 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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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