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251號
TCDV,110,監宣,251,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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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郭淑卿 

代 理 人 王聖傑律師
相 對 人 黃阿隨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於民國110年5月13日
攜同相對人至臺中建國精神護理之家接受鑑定。經查,本件為非
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
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110年6月
30日攜同相對人至維新醫院接受鑑定,未遵期辦理,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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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