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10年度,33號
TCDV,110,消債補,33,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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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江佩環 

代 理 人 葉玲秀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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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6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
│ 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 │
│ ,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
│ 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
│ 人聲請前二年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
│ 、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
│ 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
│ 以書面說明。 │
│4.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
│ 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
│ 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
│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
│ 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
│ 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1.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
│ 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 」,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2.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3.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
│ 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
│ 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
│ 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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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