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補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張良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
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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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如有法定代理人、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設籍不同戶,亦│
│ 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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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
├───────────────────────────┤
│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
│ 出行車執照影本。 │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 │
│ ,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
├───────────────────────────┤
│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107、 │
│ 108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2.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
│ 自108年3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
│ 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
│ 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仍應以書面說明。 │
│3.提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8年3月起迄今)之│
│ 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