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湯秀惠 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賴麗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賴曉秋 相對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孫碧珠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湯秀惠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 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以110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4號裁 定免責,110年5月10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 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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