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21號
TCDV,110,法,21,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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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張志邦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
      台中靈糧堂

法定代理人 張志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台中靈糧堂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暨組織章程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中國基 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台中靈糧堂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 助章程因修訂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備查函等 ,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如修正對造表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 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董事會組織不完全、章程未定明董事 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完全者,如董監事之選任 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或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其業務為 客觀之裁量。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19日召開109年第3次董事會 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 ;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 聲請處分自屬適格。另此次聲請修訂之內容,涉及法人組織 之職權、選任方法、決議方法、任用資格等事項,且與財團 法人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 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除就部分修正用 語予以修正外,爰另就部分疏漏處併為修訂之處分。又本法



人之董事既得連選連任,而下屆董事又係由本屆董事所組成 之董事會所選任,為免形成萬年董事會之情形,應另就期滿 連任之董事人數加以限制。再者,法人具獨立之法人格,除 受主管機關及法院之監督外,並未隸屬於其他法人或團體之 下或應受其他法人或團體之上位指導。是就聲請內容中有關 法人和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台北靈糧堂及靈糧全球使 徒性網絡間之關係,尚不宜於章程中記載受其指導或為其一 員等內容。綜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中國基督教靈糧 世界佈道會台中靈糧堂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暨組 織章程所示;其餘修正之聲請,則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附件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台中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中國基督教 靈糧世界佈道會台中靈糧堂」,亦簡稱「台中靈糧 堂」,英文名稱為「Bread of Life Christian Church in Taichung」。(以下簡稱本法人)。第 二 條 本法人址設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第二章 宗旨與目的
第 三 條 本法人宗旨係本聖經之精神,作主耶穌精兵、建立 教會、海內外傳揚基督教義及辦理社會公益慈善事 業。
第三章 捐助財產
第 四 條 本法人之財產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如附捐助財產 清冊,合計總金額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整。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笫 五 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除第一屆董事由原 捐助人聘任外,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 自熱心奉獻教務之本法人同工中選任之,董事及其



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不得同時擔任董事。
第 六 條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 事人數,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第 七 條 董事會應在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以前,召開會 議改選下屆董事,並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聲 請變更登記。
第 八 條 下屆董事選出後,本屆董事長應於一個月內召集新 任董事開會推選下屆董事長,如逾期不為召集時, 由新任董事中互推一人召集並選任下屆董事長。第 九 條 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 互選之,並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者為當選,如無 人得全體董事過半之票數時,就得票數較多之首二 名,再行投票,並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
董事長對內總理本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 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笫 十 條 董事有違法、失職或違反聖經真理之情事者,得經 董事會投票解任之。解任董事之決議,應有全體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董事在任期中辭職、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 董事會應自熱心奉獻教務之本法人同工中選任繼任 人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第 十一 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章程修訂之擬議。
二、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三、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四、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五、董事及董事長之改選及解任。
六、本法人傳道人之聘任。
七、本法人全職同工薪資之議定。
八、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之決議。
第 十二 條 本法人設立前是受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台北 靈糧堂所差派及支持,遇有下列情況時,董事會得 邀請台北靈糧堂委派代表列席董事會提供建議: 一、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主任牧師之聘任及解聘 。
二、本法人內部發生嚴重衝突或重大爭議時。
三、財務出現狀況或就財產之處置有爭議時。
第 十三 條 本法人得加入靈糧全球使徒性網絡,接受關懷和扶



持,並得派員參與靈糧全球使徒性網絡所召集之會 議、聚會、培訓及裝備。
第五章 會議
第 十四 條 董事會每四個月由董事長召開一次,另董事長認有 必要時亦得召開臨時會。
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 由而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於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 召集之。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逾期未依第七 條及前二項規定為召集之通知者,得經過半數以上 之董事推舉董事中之一人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 召開之,並由召集之董事擔任主席。
第 十五 條 董事會議,除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 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另對議案之表決, 應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 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同意並經主管機 關准許後始得為之:
一、章程修訂之擬議,如有民法第62條或第63條之 情形者,並應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就法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另應 填造詳明之使用計劃書)。
三、解任董事之決議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 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得派 員列席。
第 十六 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以書 面委託其他董事或台中靈糧堂之信徒,代為出席發 言,但不得代為表決。
代理出席之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 不得超過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
第 十七 條 董事會因討論議題之需要,得經過半數之董事同意 ,由董事長或依法召集董事會之董事,邀請相關人 員列席,惟列席人員只可針對相關議題發言,不可 參與表決。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 十八 條 為達成本法人宗旨,得接受信徒或其他機構之捐助 。
第 十九 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第 二十 條 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帳簿,詳 細記錄及有關之會計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畫 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
第二十二條 本法人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年 度業務執行書、業務決算書,經董事會審定後,送 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三條 本法人之基金及各項收人,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 在金融機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或撤銷許可時 ,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 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自治團體。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 ,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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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