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0年度,28號
TCDV,110,家聲,28,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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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蘇若龍律師
關 係 人 馮秉成(共同監護人)


      馮浩銘(共同監護人)


      馮淑貞 
      馮惠瑀 

      朱秉睿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朱三妹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18,000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523號裁 定選任為受監護宣告人朱三妹之程序監理人,已完成程序監 理人之職務。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 法准予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新臺幣(下同)5,000 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 ,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 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命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一部或全部,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 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所明定。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爰按上揭標準,並參酌本件 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執行訪談時間、事件繁簡程度等,本 院認就本件報酬酌定為18,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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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