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
原 告 鄭雅萍
鄭雅惠
鄭鈺潔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秀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愛東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
原告第一審裁判費各為新臺幣(下同)20107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各補繳裁判費2010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