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77號
TCDV,110,家繼訴,77,202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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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
原   告 鄭雅萍 

      鄭雅惠 
      鄭鈺潔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秀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愛東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
原告第一審裁判費各為新臺幣(下同)20107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各補繳裁判費2010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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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