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31號
TCDV,110,家繼訴,31,2021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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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古金龍 

視同上訴人 古金英 
      古金玉 
      古金蓮 


被 上訴人 古金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6,437元〔即如
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5(應繼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表:
┌──┬──────────────┬────────┐
│編號│本件請求分割之遺產內容   │價額或金額   │
├──┼──────────────┼────────┤
│ 1 │臺中市大里區大仁段520之21地 │7,151,572元   │
│  │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        │
├──┼──────────────┼────────┤
│ 2 │臺中市大里區大仁段520之30地 │12,613,320元  │
│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
├──┼──────────────┼────────┤
│ 3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存款新臺幣 │13,273元    │
│  │13,273元(若有孳息者含孳息)│        │
├──┼──────────────┼────────┤
│ 4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022元     │
│  │383股(若有孳息者含孳息)  │        │
├──┼──────────────┼────────┤
│合計│              │19,782,18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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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