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古金龍
視同上訴人 古金英
古金玉
古金蓮
被 上訴人 古金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6,437元〔即如
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5(應繼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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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件請求分割之遺產內容 │價額或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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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中市大里區大仁段520之21地 │7,151,572元 │
│ │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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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中市大里區大仁段520之30地 │12,613,320元 │
│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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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存款新臺幣 │13,273元 │
│ │13,273元(若有孳息者含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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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022元 │
│ │383股(若有孳息者含孳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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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9,782,1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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