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10年度,5號
TCDV,110,國,5,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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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5號
原   告 康金生 
被   告 考選部政風室曾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 以109年度補字第219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前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5日對原告寄存送達,且該裁定 依法不得抗告,惟原告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110年3月23日以抗告不合法駁回確定,有本院送達證書 附卷為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 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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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