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678號
TCDV,110,司聲,678,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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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魏美芬 




上列聲請人因英屬維京群島商特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事件
,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0年4月15日起展期至民國110年10月14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英屬維京群島商特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 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2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110司司字第128號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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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特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