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黃德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爵慶企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 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爵慶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尚待釐清公司資產數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 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2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0年10月25日 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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