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002號
TCDV,110,司票,3002,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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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002號
聲 請 人 牟宗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思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思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
  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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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