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2812號
TCDV,110,司票,2812,202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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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812號
聲 請 人 鄭志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啓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本票票號WG5736741、WG5736742之本票彩色影本。(
   因聲請人所附本票影本發票人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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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