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812號
聲 請 人 鄭志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啓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本票票號WG5736741、WG5736742之本票彩色影本。(
因聲請人所附本票影本發票人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