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30號
TCDV,110,司拍,130,202105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連麗純 
代 理 人 陳奕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親良即江綉鑾之繼承人、林大宏即江綉鑾
之繼承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許可拍賣抵押物前,固應依 非訟事件程序,從形式上審查該抵押權已否依法登記及其抵 押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以貫徹非訟程序依職權 探知之本旨。惟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准予拍 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倘該 抵押債權清償期是否屆至﹖非訟法院無從依聲請人所提出之 資料為形式上之審認,尚有待聲請人另循訴訟程序訴請法院 為實體上法律關係之認定者,自不得逕依其聲請而裁定准予 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93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江綉鑾以其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段000000地號、1-1807地號、1-2216地號 、1-222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聲請人設定普通抵 押權,經登記在案。因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新臺幣500萬元 未清償,爰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兩造於105年3月30日就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登記之 權利種類為「普通抵押權」、登載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 「104年9月4日之金錢消費借貸」、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 臺幣12,000,000元」、登記清償日期為「無」、登記債務人 及設定義務人均為「江綉鑾」,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在卷可憑。是由上開登 記內容形式審查,本件抵押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尚有未明。 經本院定期通知聲請人補正提出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 ,聲請人僅陳稱原1,200萬元借款業經合意變更為500萬元借 款,債務人並簽立同額本票,且經提示告知已屆清償期等情 ,惟聲請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即票號WG0000000號本票 之票面金額明顯與抵押債權設定金額不符,尚難以前開本票 即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證明文件,聲請人亦未提出其 他足以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之相關文件, 本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