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18號
TCDV,110,司拍,118,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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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江嬌容 
相 對 人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昌 


債 務 人 何明鴻 



債 務 人 彭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 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何明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何明鴻彭秋霞之債權,經 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3年3月27日。 ⑵民國107年1月16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26,510,000元。 ⑵新臺幣3,6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 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 商店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3年3月26日。 ⑵民國137年1月14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
(八)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 計算。
(十)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 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 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 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 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 利率5%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何明鴻彭秋霞,債務 額比例:全部。
三、 ㈠債務人何明鴻邀同案外人鄭鉉霳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103 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700,000元,約定有利 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3年3月28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2月28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 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3,359,674元、利息、遲延 利息及違約金等。如對債務人何明鴻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時,由案外人鄭鉉霳給付之。
㈡債務人何明鴻邀同案外人鄭鉉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 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700,000元,約定有利 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6年3月16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2月1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 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6,137,104元、利息、遲延利 息及違約金等。




㈢債務人何明鴻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 期為民國117年1月1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 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2月18日即 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685 ,360元、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
㈣債務人彭秋霞邀同債務人何明鴻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107 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約定有利 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7年1月18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月30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 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668,433元、利息、遲延利 息及違約金等。如對債務人彭秋霞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明鴻給付之。
㈤案外人鄭鉉霳邀同債務人何明鴻為一般保證人於⑴⑵民 國103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⑴4,770,000元⑵新 臺幣2,650,000元,⑴⑵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清償日期為⑴⑵民國123年3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 ,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民 國110年2月28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 欠本金合計新臺幣5,942,486元、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 金等。如對案外人鄭鉉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何明鴻給付之。
而全部抵押物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因信託財產登記予相對人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受 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 、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授信條件變更約定書 、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 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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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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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 │ 南屯區 │ 大進 │ │ 971 │ 1,924 │100000分之1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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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007│臺中市南屯區大│主要用途:住房、店舖、 │一層:75.74 │ │全部 │
│ │ │進段971地號 │ 人行道 │二層:151.02 │ │ │
│ │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騎樓:69.56 │ │ │
│ │ │臺中市南屯區精│層數:18層 │合計:296.32 │ │ │
│ │ │誠路664號 │ │ │ │ │
├─┴──┴───────┴───────────┴──────┴─────┴────┤
│共有部分:大進段2090建號,面積:5,052.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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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