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陳淑鳳
債 務 人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李泰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 用卡契約、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37,44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9月24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
(二)嗣債務人李泰龍於106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31,2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26年9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10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共26,607,30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已於109年12月31日將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淑鳳,其抵押權 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同 意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各乙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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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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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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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大興段│ │ 420 │ │ 825.99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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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北屯區 │大興段│ │ 426 │ │ 3.52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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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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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臺中市北屯區大│住家用、鋼筋混凝│一層:140.96 │陽台:18.72│ 全部 │
│ │ │興段420地號 │土造、2層 │二層:151.47 │ │ │
│ │ ├───────┤ │合計:292.43 │ │ │
│ │ │臺中市北屯區北│ │ │ │ │
│ │ │坑巷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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