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06號
TCDV,110,司拍,106,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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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柯信全 



相 對 人 柯仙妮 

法定代理人 袁艾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柯信全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 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 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 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 新臺幣(下同)5,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民國131年10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柯信全於101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4,7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26年9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詎債務人自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545, 06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相對人柯信全已於102年3月21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因贈與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柯仙妮,其抵



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借據、交易明細查詢單暨簡易資料查詢、催告函 各乙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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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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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屯區 │上石碑│ │ 2044 │ │ 2,014.00 │10000分之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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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信全柯仙妮之權利範圍各為10000分之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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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7063│臺中市西屯區上│住家用、鋼筋混凝│三層:66.99 │陽台: 4.21│全部(柯│
│ │ │石碑段2044地號│土造、20層 │合計:66.99 │露台:20.18│信全、柯│
│ │ ├───────┤ │ │ │仙妮之權│
│ │ │臺中市西屯區青│ │ │ │利範圍各│




│ │ │海路二段242號 │ │ │ │為2分之1│
│ │ │三樓之10 │ │ │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上石碑段7228建號,7,305.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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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