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26號聲 請 人 陳文祥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附表(票據內容: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 額、支票號碼)。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