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322號
TCDV,110,司催,322,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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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毛維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
     日期、到期日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三) 提出附表(票據內容: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
     期、到期日、票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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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