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毛維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
日期、到期日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三) 提出附表(票據內容: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
期、到期日、票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