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法定代理人為「吳東
進」是否有誤?(因與董事會會議事錄負責人已變更
為許澎不相符),如有誤載,請至銀行更正並提出更
正後掛失止付通知書(加蓋銀行戳章)影本。
(三) 確認聲請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吳東進」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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