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320號
TCDV,110,司催,320,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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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法定代理人為「吳東
     進」是否有誤?(因與董事會會議事錄負責人已變更
     為許澎不相符),如有誤載,請至銀行更正並提出更
     正後掛失止付通知書(加蓋銀行戳章)影本。
   (三) 確認聲請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吳東進」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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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