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309號
TCDV,110,司催,309,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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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林貞祥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有股票發行公司印文(大、小章)之股票掛失證明正
  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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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