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09號聲 請 人 林貞祥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具有股票發行公司印文(大、小章)之股票掛失證明正 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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