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429號
債 權 人 劉浚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 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資遣費 及薪資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通知債權人 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台端於試算後,取得正確之資 遣費,再具狀更正為正確金額(含資遣費、未給付之工資)」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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