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972號
TCDV,110,司促,15972,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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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72號
債 權 人 許遵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請求連帶
   給付之依據為何?
  ㈡如為分別對債務人星合科技有限公司富士康廣告有限公
   司請求,請更正請求標的,並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
   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
   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
   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
   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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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