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72號
債 權 人 許遵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對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請求連帶
給付之依據為何?
㈡如為分別對債務人星合科技有限公司、富士康廣告有限公
司請求,請更正請求標的,並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
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
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
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
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