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57號
債 權 人 邱重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結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臺端確認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內第一項(證物一)、第
二項(證物二)之敘述是否違誤?因與台端所附證物內容所
載不符,應具狀更正為正確內容。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毋庸附證據資
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