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957號
TCDV,110,司促,15957,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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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57號
債 權 人 邱重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結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臺端確認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內第一項(證物一)、第
   二項(證物二)之敘述是否違誤?因與台端所附證物內容所
   載不符,應具狀更正為正確內容。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毋庸附證據資
   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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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