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927號
TCDV,110,司促,15927,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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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27號
債 權 人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光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新臺幣136,409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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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