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926號
TCDV,110,司促,15926,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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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2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孵樂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應給付服務費及違約金相關費用「
   8,82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10,226元不相符)
  ㈡陳報債務人應給付服務費金額為何?違約金金額為何?並
   列計算式。
  ㈢陳報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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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孵樂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