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08號
債 權 人 周祿華
代 理 人 金勝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