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908號
TCDV,110,司促,15908,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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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08號
債 權 人 周祿華 
代 理 人 金勝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新雄即三和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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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