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何堃誠
債 務 人 何淵明
債 務 人 白貴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何堃誠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104年9月
25日邀同債務人何淵明、白貴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動用期
限自民國104年12月16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
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
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
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
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
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9年10月23日,本行就
學貸款利率為0.9%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9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何堃誠自民國109年10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527,94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
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何淵明、白貴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2紙(二)申請撥款通知書8紙(三)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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