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25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榮火、張英森、張榮癸、張英雄、張英漢、張榮輝、張秀葉、蔡錦華、蔡錦玲、蔡恆育、蔡鈺洳、蔡綉美、蔡綉珊、蔡恒源、張詠斌、張緻南、張巧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被繼承人張榮富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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