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825號
TCDV,110,司促,15825,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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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2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榮火張英森張榮癸張英雄、張
英漢、張榮輝、張秀葉、蔡錦華蔡錦玲蔡恆育蔡鈺洳、蔡
綉美、蔡綉珊蔡恒源張詠斌張緻南張巧綾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被繼承人張榮富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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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